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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重要地方和军队还设有副达鲁花赤。
至元二年(1265),元廷正式规定,各路达鲁花赤由蒙古人充任,总管由汉人、同知由回回人充当。
之后,汉人作达鲁花赤的,便解除官职。
在缺少蒙古人时,允许由"
有根脚"
(门第高贵)的色目人充任。
此职的设置有明显的民族歧视和压迫的性质。
(3)关于“达鲁花赤”
享有的“初夜权”
。
在各地真正掌权的“达鲁花赤”
,生活极其奢侈。
而汉人官员背后一般都有自己的宗族等人需要自己“罩着”
,虽然投靠异族朝廷不光彩,但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保留了汉族的元气,由于有宗族要养着,所以也只能忍气吞声地苟且生活。
有了这一官半职,比起那些老百姓要强多了。
当时,蒙古采用的是保甲制度。
即每10户一保,保长是蒙古人或者色目人。
政府给每个村子都会派一家蒙古人,整个村子负责养活这一家人。
有什么好吃的、好玩的,先让蒙古人家享用。
也有个别的,打着元朝制度之规定,凡是汉人新婚之夜必须把妻子送到蒙古族人那里,无论给谁,反正要在那边待上三天,让蒙古人来先替你尝尝鲜。
汉人为了保证自家媳妇生下自家的血脉,一般头胎都要被摔死的,第二个孩子才能用来传宗接代。
当然这也是当时人的愚昧,其实当时已经有了统计女性怀孕的技术了。
那么,此事是不是普遍性的呢?
我们分析一下:元朝时的人口大约在一亿左右,其中蒙古族人不过才三十万。
先不说人口比例的问题,就单是蒙古人的分布也不过在大都、河南、云南等地。
江南附近几乎全部都是汉人,再往南走的话,到了广州一带,蒙古人的数量就更加稀少了。
因为这个汉人群体还是很强大的,口诛笔伐之下,几乎就没有哪个君主能够扛得住可能成为千古罪人的压力了。
而且,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汉人的礼法。
礼教既然能够让人将自己的骨肉摔死,也绝对可以鼓舞汉人奋起反抗。
况且,初夜权、摔头胎在任何官方史书上也没有任何记载,包括明朝人也没有说过这些。
因此可以知道初夜权、摔头胎这些都是编造出来的。
就算它真的存在,按照蒙古人的性子,既然被他睡了,那就是他的老婆了,还能再给你送回去?而且蒙古军人自来不曾与汉儿民户一同入社,蒙古人也不允许被编入农村基层组织。
再说,当时的蒙古人也害怕自己的血统被汉人所通化,也是禁止蒙汉通婚的,这件事是正儿八经写在正史之中的,可信度还是蛮高的。
所以说,摔死孩子这样的言论,就算不是假的,也是极少数人做的事情,倘若将其放大称之为风俗的话,那就是胡说八道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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