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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两个重要的原则。
(一)“原心定罪”
董仲舒曾说:“春秋之听狱也,必本其事而原其志,志邪者不待成,首恶者罪特重,本直者其论青。”
4即根据案情事实,追究行为人的动机;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“忠”
、“孝”
精神,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,也可以减免刑罚。
相反,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,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,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。
在《太平预览》里有这样的两个判例,体现了“原心定罪”
这一基本原则。
判例一:子误伤父。
“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,丙以佩刀刺乙,甲即仗击丙,误伤乙,甲当何论?或曰:殴父也,当枭首。
论曰:臣愚以为,父子至亲也,闻其斗,莫不有怵惕之心,扶仗而救之,非所以欲诟父也。
《春秋》之义,许止父病,进药于其父而卒,君子原心,赦而不诛。
甲非律所谓殴父,不当坐。”
判例二:夫死再嫁。
“甲夫乙将船,会海盛风,船没溺流,死亡,不得葬。
四月,甲母丙即嫁甲。
欲皆何论?或曰:甲夫死未葬,法无许嫁。
以私为人妻,当弃市。
议曰:臣愚以为,《春秋》之义,言夫人归于齐,言夫死无男,有更嫁之道也。
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,听从为顺,嫁之者归也。
甲又尊者所嫁,无淫之心,非私为人妻也。
明于决事,皆无罪名,不当坐。”
5
“原心定罪”
更加看重主观的动机,这较之结果责任原则有了很大的进步,但是由于“儒家经典文意深奥,内容笼统,甚至前后矛盾”
6,因此,以《春秋》断案,在实际上是以司法官吏的主观臆断为转移,这就加大了司法的腐败,司法官员甚至统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统治需要而曲解儒家的经义,而不能真正的作到“原其心”
,使冤假错案频频发生。
国学大师刘师培曾说“名曰以经决狱,实则便于酷吏舞文”
7。
二)亲亲得相首匿
“汉宣帝地节四年,宣帝诏曰:父子之亲,夫妇之道,天性也。
虽有祸患,尤蒙死而存之。
诚爱结于心,仁厚之至也,岂能违之哉?自今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毋罪。
其父母匿子,妻匿夫,大父母匿孙,罪殊死,皆上请廷尉以闻。”
8这是将亲亲相匿观念正式确定为刑罚原则。
亲亲相匿是指近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,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。
但是触及到封建统治稳定的谋反,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,或严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,亲属之间还是有揭发的义务。
《论语?子路》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句话:“父为子隐,子为父隐,直在其中矣。”
董仲舒就根据这一言论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:父为子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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