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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法家的哲学主张(第3页)

……锥刀之末,将尽争之。

乱狱滋丰,贿赂并行,终子之世,郑其败乎!

后二十几年(昭29年,公元前513年),叔向自己的母国也作刑鼎,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。

那时孔子也极不赞成,他说:

晋其亡乎!

失其度矣。

……民在鼎矣,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?……

这两句话很有趣味。

就此可见刑律在当时,都在贵族的掌握之中。

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书,贵族便失去了他们掌管刑律的“业”

了。

那时法治主义的幼稚,看此两事,可以想见了。

后来公布的成文法渐渐增加,如郑国既铸刑书,后来又采用邓析的竹质刑书。

铁铸的刑书是很笨重的,到了竹质刑书则变的非常方便了。

公布的成文法多起来后,法理学说就渐渐产生了。

这是很长的历史,我们见惯了公布的法令,以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,那就错了。

第三,须知道古代虽然有了刑律,并且有了公布的刑书,但是古代的哲学家对于用刑罚治国,大都有怀疑的心理,并且有极力反对的。

例如老子说的:“法令滋章,盗贼多有”

;“民不畏死,奈何以死惧之。”

又如孔子说的:“道之以政,齐之以刑,民免而无耻;道之以德,齐之以礼,有耻且格。”

这就可以看出孔子不重视刑罚,老子更反对刑罚了。

这也有几层原因。

1.因当时的刑罚本来野蛮的很,又没有限制(如《诗经》:“彼宜无罪,汝反收之,此宜有罪,汝覆脱之。”

又如《左传》所记载的各种虐刑),实在不配作为治国的利器。

2.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,认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: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,不配用于上流社会。

上流社会只该受“礼”

的裁制,不该受“刑”

的约束。

如《礼记》所说,“礼不下庶人,刑不上大夫”

;《荀子·富国篇》所说:“由士以上,则必以礼乐节之;众庶百姓,则必以法数制之”

,都可为证。

近来有人说。

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“礼”

普及全国,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“刑”

普及全国。

这话不太确切。

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,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。

法家所主张的,并不是用刑罚治国。

他们所说的“法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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