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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份新人合约是3+5合约。
三年期满后,梦辉娱乐可以无条件选择放弃或者续签五年,在这一点上,霍冬根本没有任何的选择权。
这主要是因为偶像的生命力实在短暂。
给了三年时间,红了就红了,如果还没捧红,那基本上就“死了”
。
基本上没有什么大器晚成的可能性。
因此三年的时间正合适。
其实“+”
后面的条款完全可以忽略掉。
因为一般满三年后,梦辉娱乐要么选择放弃,要么就给你换更好的合约了(红了以后)。
当然,霍冬可以通过支付违约金解约。
而这次的违约金就提高到了1000万。
为此,签约后将会支付给霍冬3万元的签字费。
并且以后每个月的收入标准达不到的话,公司还会每月补足2000元生活费,2500元住房补贴和500元的伙食补贴(打入公司的饭卡里),总共合计收入为5000元左右。
而在通告期间,所有的伙食费、住宿费和交通费等等,全部都由公司来承担。
而收入分成就分为两个标准:一个就是出唱片和影视剧片酬,比例是5:5,一家一半。
鉴于网络盗版横行,出唱片和网络点播歌曲的收入几乎都回不了成本,因此这个比例基本上都针对着片酬这一项。
另一个就是综艺、商演、代言、广告、周边等等其他的一切项目。
这个分成比例是3:7,公司拿大头,而霍冬这个偶像团队仅仅只能获得3成。
顺便说一句,由于这份是偶像合约,因此并没有列入导演、制作人、编剧等等条款。
可以这么说,在这些地方,梦辉娱乐肯定是有所忽视,关键是以前根本没出现过这样的人。
所以在这些地方,霍冬就成为了“自由人”
,他这方面的收入并不需要与公司分成,并且这些内容的合约全都在自己的手中。
另外就是自找资源的条款。
如果并非是公司资源,而是个人主动寻找或者创造出来的,这种资源就可以多分0.5成。
不过需要注意:由于这个条款很难界定,应该说是相当相当的难。
你说是你的关系获得出演的机会,公司说是公司的关系获得这个机会。
根本就是扯皮。
因此除非是自编自导自演,否则就很具有争议性。
一般来说,这0.5成是极难拿到手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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